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最终规定

 

移民局于2016年11月18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名为保持一类、二类和三类优先职业移民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项目(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规定的最终文稿。这个期待已久的规定包含了许多有利于职业移民的条款,其目的是通过对现有法规中涉及某些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便更有利于美国吸引和保持高技能外国工人,它的涉及范围广泛,可能惠及人数众多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工作签证的申请人。此最终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日开始生效。

 

移民局曾于2015年12月31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此规定的草案,征求公众的意见和评论。在征求并综合了读者提出的大量意见和建议后移民局终于在2016年11月18日发布了这个期待已久的规定的最终稿。虽然此规定的最终文本和一年前发布的初稿变化不多,但长达360多页的最终稿比一年前发布的征求意见初稿却长了一倍,这主要是因为该规定的最终稿包含了许多关于公众评语的讨论。下面是该规定最终稿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对移民局长期来有关美国21世纪竞争规定(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 简称AC21)和美国竞争和劳工改善规定(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and Workforce Improvement Act, 简称ACWIA)中有关外国劳工的政策和实施程序进行了澄清和改善,从而改善了移民局在案件审批中的一致性。

 

该规定使美国雇主能够更好地雇佣和保持那些移民申请(I-140)已经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同时也使这些申请人在工作中有更大的灵活性。该规定使有关申请人能够通过晋升,在现有公司更换工作,更换雇主和寻求其他工作机会来寻求进一步发展的灵活性。

 

该规定通过限制允许自动撤销某些已经获准的移民申请的适用范围来改善某些移民申请(I-140)已经获得批准的申请人更换工作的能力。该规定允许那些移民申请(I-140)待批时间超过180天的申请人继续保持其移民申请的有效性而不会仅仅由于雇主撤回申请或停止经营而导致申请被撤销。以上不适用于欺诈、重大误导(major misrepresentation),劳工纸无效或被撤消等情况并且申请人仍然需要有新的工作机会(new job offer)和新雇主赞助其移民申请。

 

该规定澄清了在什么时候申请人可以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时保持优先日期,包括由于雇主撤回申请或停止经营而导致移民局对其I-140申请撤销的情况。也就是说某些I-140申请获得批准又被撤销的申请人仍然能够保持其优先日期只要I-140批准被撤销不是由于欺诈、劳工纸无效等原因。

 

该规定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某些持E-3, H-1B, H-1B1, L-1, 或O-1签证的高技能外国工人(包括在在适用的宽限期(grace period)的此类人员)申请一年的工卡:

  1. 这些人是已获批准的I-140申请的主申请人;
  2. 这些人由于排期而无法调整身份;和
  3. 这些人能够证明由于特殊情况的存在移民局可以行使其裁量权颁发工卡。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工卡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能一年一年地延期。

 

该规定澄清了H-1B有关申请的种种政策和程序,包括H-1B六年以上的延期申请,如何决定不受名额限制的H-1B 申请和H-1B 申请的名额计算,H-1B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H-1B工作的执照要求等。根据该规定有关规定,在需要执照的H-1B工作申请的情况(如果执照申请已经递交但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要求必须有社安号才能接受或批准此类申请的话,那么该执照要求将被视为得到满足。另外如果没有执照的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州允许在有执照的人员监督下工作,那么执照的要求也被视为得到满足),和对检举人(whistleblowers)的保护。

 

该规定对某些持E-1、E-2、E-3、L-1和TN非移民签证持有者两个长达10天的宽限期以便使这些人员在刚到美国时能有合理的时间准备开始工作和在其签证到期时准备离开美国,或或采取其他行动来延长,改变或维持其在美的合法身份。

 

该规定还允许某些高技能非移民签证的持有者如果其工作在在其签证有效期(during each authorized validity period)前终止有连续60天宽限期以便其能够从容地寻找新工作或申请请其非移民身份的延期。适用的签证类别包括E-1、E-2、E-3、H-1B、H-1B1、L-1、O-1或TN。

 

该规定还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自动延期工作许可180天如果合格的申请人在工卡到期前递交了工卡延期申请。

 

该规定删除了法规中有关移民局必须在90天内完成工卡申请审批的期限及在90天内未能完成工卡审批的情况下申请人自动获得过渡性(interim)工卡的条款。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规定的最终稿的部分主要内容。我将在今后继续就该规定的其他内容向大家继续进行介绍,请注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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