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规定最终稿(3)

 

移民局于2016年11月18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名为保持一类、二类和三类优先职业移民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项目(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规定的最终文稿。这个期待已久的规定包含了许多有利于职业移民的条款,其目的是通过对现有法规中涉及某些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便更有利于美国吸引和保持高技能外国工人,它的涉及范围广泛,可能惠及人数众多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工作签证的申请人。此最终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日开始生效。上两周我曾撰文对此最终规定的部分主要内容和某些具体规定进行了简单介绍,下面我将继续就此最终规定的一些其他具体规定的细节向大家进行进一步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移民局最终规定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持E-3, H-1B, H-1B1, L-1, 或O-1签证的高技能外国工人(包括在适用的宽限期(grace period)的此类人员)申请一年的工卡。此类工卡除了某些符合条件的E-3, H-1B, H-1B1, L-1, 或O-1高技能外国工人外还适用于他们的家属。另外此类工卡在有限的情况下能一年一年地延期。

 

此类工卡的申请人应当是已获批准的I-140的申请人并且此申请人由于排期而无法调整身份。另外这些人还需要证明由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存在需要移民局行使其裁量权颁发工卡。移民局最终规定没有一个完整的特殊情况的清单但举出了一些特殊情况的范例,例如申请人或其家属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雇主对非移民工人采取报复行为,其他对申请人的重大伤害,以及申请人无法工作工作将给雇主造成重大危害(significant disruption to the employer)。移民局虽然没有逐条列出所有的特殊情况,但提出特殊情况通常是指那些外国工人无法控制的情况才可能进入移民局的考虑之列。下面是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范例的讨论。

 

申请人或其家属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由于申请人或其家属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而需要搬到一个新的地方进行治疗或申请人必须改变其工作的环境。雇主对非移民工人采取报复行为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雇员因卷入涉及雇主非法行为的与雇主的分歧而受到雇主的报复或骚扰。

 

其他对申请人的重大伤害的情况包括雇员由于特殊原因(compelling circumstances)而无法延期或维持其身份或转为其他身份,并且没有工卡的话会雇员会受到重大伤害,例如具有仅适用于某一领域特殊技能的申请人为其美国雇主在一个高科技领域工作多年后该公司突然关门而且申请人能够证明在其本国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工业,或回国将给申请人及其家属造成重大困难(significant hardship)。非移民签证期限即将用尽本身不能构成特殊原因但可能成为特殊原因考虑的因素之一。同样,丢掉工作本身不能构成特殊原因,但可能成为特殊原因诸多考虑的因素之一。

 

申请人无法工作工作将给雇主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包括由于特殊原因雇员无法延期或维持其身份或转为其他身份,并且没有其他方式能使雇员马上继续为其雇主工作,而雇员的离去将会给其雇主的工作造成重大中断。项目工期的推延本身可能不足以证明给雇主造成重大危害,但可以结合其他考虑因素。例如训练或新聘替代工人的成本或对雇主在市场的声誉上造成的危害。其他给雇主造成重大危害的范例包括L-1B人员已经开始申请绿卡但其雇主由于重组而不再符合L-1B的条件,没有其他渠道能使其继续为该雇主工作

并且没有L-1B人员的话会雇主的工作会受到重大危害。另一个范例是名额豁免的H-1B人员为其非盈利雇主提供重要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但后来由于其雇主变成了盈利机构而不再符合H-1B名额豁免的条件。

 

虽然移民局认为许多评论者提议的一些因素如签证排期、在美拥有房产、出色的学业成就、失业等就其本身而言还达不到特殊原因的高度,但这些因素可以和其他因素(疾病、雇主报复等)共同考虑。

 

根据移民局最终规定,用特殊原因申请工卡延期的申请人将继续符合申请条件如果其移民签证类别的排期继续存在,并且其特殊原因继续存在或其优先日期在递交工卡延期申请时根据签证排期表(Visa Bulletin)还有不到一年即到期。如果特殊原因工卡延期的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排期已到但却没有递交身份调整的申请,那么此工卡延期的申请将被拒。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规定的最终稿的部分主要内容的进一步介绍。我将在今后继续就该规定的其他内容向大家继续进行介绍,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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