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规定最终稿(4)

 

移民局于2016年11月18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名为保持一类、二类和三类优先职业移民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项目(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规定的最终文稿。这个期待已久的规定包含了许多有利于职业移民的条款,其目的是通过对现有法规中涉及某些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便更有利于美国吸引和保持高技能外国工人,它的涉及范围广泛,可能惠及人数众多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工作签证的申请人。此最终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日开始生效。上几周我曾撰文对此最终规定的部分主要内容和某些具体规定进行了简单介绍,下面我将继续就此最终规定的一些其他具体规定的细节向大家进行进一步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移民局最终规定进一步澄清了H-1B六年以上的延期有关政策和程序。了解H-1B签证的读者都知道在正常情况下H-1B的最长期限为6年,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取得H-1B身份满6年后仍然继续申请H-1B延期。移民局最终规定将其有关如何计算H-1B的期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不受此期限限制的有关政策以成文的法规形式公布,包括H-1B申请人什么时候可以回收(recapture)呆在美国境外没有使用的H-1B时间;是否回收的时间应当受H-1B名额限制;H-1B申请人什么时候可以允许6年以上的延期。

 

移民局的政策一直允许H-1B人员在计算H-1B的6年期限时不包括H-1B人员在美国境外的时间。这次移民局最终规定将此政策以成文的法规形式公布,允许H-1B申请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回收在H-1B期间由于在美国境外而没有使用的H-1B时间直至H-1B的6年期限用完为止。申请人需要通过有关证据(如护照中的出入境图章、I-94卡、机票等)来证明申请人确实在需要回收的时间段里不在美国。在计算可回收时间时可以包括任何24小时或以上在境外的时间或在美国境内持H-1B之外其他身份的时间。

 

如果受H-1B名额限制的人员需要回收在美国境外没有使用的H-1B时间,那么此回收的时间将不再次受H-1B名额限制。如果以往不受H-1B名额限制的人员需要回收在美国境外没有使用的H-1B时间,那么此回收的时间将需要受H-1B名额限制除非该H-1B人员的新雇主同样享受H-1B名额豁免。

 

移民局最终规定还涉及H-1B申请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6年以上的豁免(exemption)延期,包括劳工纸或I-140申请待批365天以上的H-1B申请人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H-1B延期和I-140获准后等待移民名额排期的H-1B申请人可以申请为期3年的H-1B延期。

 

虽然以上两类H-1B 6年以上的延期目前已经在执行,但移民局最终规定就有关细节做出了详细规定,修改和澄清。移民局最终规定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 在计算劳工纸或I-140申请待批时间是否到365天时所使用的截止日期是要求的豁免延期的开始生效的日期而不是延期申请递交的日期,这样更多的人能及早申请H-1B一年延期;2. 在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I-140获准后等待移民名额排期的条件时只需在递交H-1B延期申请时存在移民名额排期而不是在延期申请得到审批时存在名额排期,这样就减少了由于不知道此类申请审批时是否存在排期而产生的不确定性;3. 在递交此类延期申请时申请人不必在美国;4. 此类延期的H-1B雇主和劳工纸或I-140雇主不必是同一个雇主,这样H-1B人员在换工作后仍然可以申请此类延期;5. 劳工纸或I-140申请待批365天以上的H-1B延期申请可以在H-1B到期前180天内递交,递交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六年以上的一年额外延期再加上H-1B 6年期限的剩余时间(包括可以回收的时间),但延期要求的总长度不得超过3年。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规定的最终稿的部分主要内容的进一步介绍。我将在今后继续就该规定的其他内容向大家继续进行介绍,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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