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规定最终稿(6)

 

移民局于2016年11月18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名为保持一类、二类和三类优先职业移民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项目(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规定的最终文稿。这个期待已久的规定包含了许多有利于职业移民的条款,其目的是通过对现有法规中涉及某些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便更有利于美国吸引和保持高技能外国工人,它的涉及范围广泛,可能惠及人数众多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工作签证的申请人。此最终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日开始生效。上几周我曾撰文对此最终规定的部分主要内容和某些具体规定进行了简单介绍,下面我将继续就此最终规定的一些其他具体规定的细节向大家进行进一步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移民局最终规定给某些持H-1B、O、P、E-1、E-2、E-3和TN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在其签证生效前和签证到期后两个分别长达10天的宽限期。移民局此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曾包括此宽限期的目的是使这些人员在这些非移民签证开始生效前能有10天的时间准备开始工作和在其签证到期后有10天的时间准备离开美国,申请延期或采取其他行动来改变或维持其在美国的合法身份的语言。但由于此语言有不必要的局限性(unnecessarily limiting),所以移民局最终规定删除了关于此宽限期目的的语言。虽然这些宽限期的时间不长,但也将给非移民签证持有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便利和灵活性。

 

移民局最终规定还允许E-1、E-2、E-3、H-1B、H-1B1、L-1、O-1或TN非移民签证的持有者在其签证有效期(during each authorized validity period)前工作中止(例如被解雇)的情况下享受连续60天的宽限期以便其能够从容地寻找新工作或申请请其非移民身份的延期。和以上10天的宽限期不同,此60天的宽限期仅适用于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在签证有效期到期前工作中止的情况。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可以享受数个60天的宽限期,但一个签证有效期(each authorized validity period)只能享受一次60天的宽限期。

 

无论是在10天或是60天的宽限期期间非移民签证持有者都可以申请延期或转换身份,但在宽限期内不可以工作。

 

移民局最终规定还允许同类的(same category)工卡自动延期180天如果合格的申请人在工卡到期前递交了工卡延期申请。根据现有的规定,工卡延期申请可以在现有工卡到期前120天内递交,移民局必须在90天内完成工卡申请审批。移民局最终规定删除了上述90天内完成工卡审批的条款并制订了新的规定。根据移民局最终规定,工卡延期申请在现有工卡到期前180天内就可以递交而不是原规定的120天,另外如果现有工卡到期时移民局还未对工卡申请进行审批的话申请人可以获得长达180天的工卡自动延期。需要注意的是工卡自动延期不适用于那些作为工卡基础的申请还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例如和L-2延期申请同时递交的L-2配偶的工卡申请在L-2延期申请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不能获得工卡自动延期。为了配合最终规定中关于工卡自动延期的规定,移民局特别修订了I-9工作资格审核的有关规定,允许用I-797工卡申请的收据和其他文件共同用来作为工作许可的依据。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规定的最终规定主要内容的介绍。移民局最终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日开始生效,到时众多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工作签证的申请人可以受惠于此最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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