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创业者在美合法逗留和工作的最终规定

 

美国移民局于2017年1月17日在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创业者发放入境许可(Parole),即在美国临时居留许可(temporary permission),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外国创业者在美合法逗留和工作以便启动或扩展其公司业务的最终规定。移民局最初于2016年8月26日在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了此规定的初稿,并规定公众可以自规定初稿发布之日起45天内提出评论和意见。此次是移民局在考虑公众意见后公布的最终规定。

 

根据最终规定的有关规定,移民局可以使用其发放入境许可(Parole)的权力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那些符合条件的外国创业者在美国逗留和工作,前提是这些创业者能够证明其在美的逗留将具有创造快速商业增长和增加就业的潜力(potential)从而为美国提供重大公共福利(significant public benefit)。 新发布的最终规定将于其在联邦登记发布后180天, 即2017年7月17日,开始生效。

 

根据移民局预测每年大约将有2,940人符合最终规定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外国创业者将被授予可以长达30个月的首期临时逗留期(比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两年增加了6个月)。如果移民局认为这些外国创业者符合条件,那么他们还可以再申请长达30个月的延期(比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3年缩短了6个月,但总期限仍然是5年)。

 

根据最终规定的有关规定,每个新近成立的公司(start-up entity)可以有最多3名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获得临时逗留权,外加其配偶和子女。获得临时逗留权的外国创业者只能为其本公司工作。外国创业者的配偶也可以申请美国的工作许可,但其子女不符合申请工卡的条件。

 

申请临时入境许可的外国创业者必须证明其满足以下条件才有可能获得移民局的批准:

  1. 外国创业者在过去5年内在美国设立的创业企业(startup)中必须占有相当数量的股权。在此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初次申请临时入境许可的股权的要求为至少15%或上的股权,但最终规定采纳了读者的意见将持股的标准降至10%。在此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临时入境延期申请的股权要求为至少10%或上的股权,但最终规定采纳了读者的意见将持股的标准降至5%。另外在此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只包括过去3年内成立的公司,而最终规定将此期限扩大至5年。
  2. 外国创业者在创业企业的运营中中起到积极的核心作用,例如外国创业者在公司的位置使其能够对公司的成功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3. 外国创业者能够以如下方式证明其作为该公司的创业者在美逗留将为美国提供重大公共福利:
  • 从具有成功投资记录的合格美国投资者(qualified U.S. investors with established records)获得重大投资。在此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此投资额总数至少为5万美元,但最终规定将此投资额降低至25万美元。合格美国投资者可能包括风险投资商(venture capital firms),天使投资人(angel investors)等;或
  • 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部门获得至少10万美元的重大奖励或补助(awards or grants);或
  • 外国创业者可以证明其部分或全部符合头两条标准,或部分或全部符合头两条标准中的一条,另外再提供其他可靠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该公司具有创造快速商业增长和增加就业的潜力,从而证明其符合申请临时入境许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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