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持有者有时在从境外返回美国时由于种种原因(例如频繁出境且一次出境时间超过6个月等)可能在入关时被海关官员要求签署I-470表格,放弃永久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不知应当如何应对而签署了I-470表格。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简称AILA) 最近专门就此情况下绿卡持有者的权力以及应当采取的行动提出意见,下面我将对移民律师协会有关意见的主要内容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供参考。
首先绿卡持有者从境外返回美国时被海关官员要求放弃绿卡时不应自动放弃绿卡。绿卡持有者不会因为在境外逗留的时间而一定会失掉永久居民身份。绿卡持有者将被视为持有永久居民身份直到最后驱逐令(final order of removal)的发布并且政府必须有明确和不容置疑的证据显示绿卡持有者放弃了绿卡。政府提供的此类证据必须达到确凿无误(clear and convincing)的严格标准。签署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I-470表格必须是自愿的行为,拒绝签署I-470表格没有潜在的不利后果。拒绝签署I-470表格或放弃绿卡都不能作为拘禁绿卡持有者的理由。拒绝签署I-470表格的绿卡持有者应当接到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 简称NTA) 以便由移民法官来决定是否绿卡持有者丧失了永久居民身份。
当移民局提出放弃绿卡的问题时绿卡持有者应当提供其未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据,包括和美国的联系(ties to the U.S., 例如在美国的家庭成员, 在美国的工作,在美国购买的房屋和在美国开设的银行账户等),其在境外旅行的目的,境外旅行计划的截至日期或由于种种事件的发生使得无法确定回美的日期等。
绿卡持有者提供证据的标准远低于政府需要证明绿卡持有者放弃了绿卡的证据标准。绿卡持有者在此阶段提供证据的标准为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的标准, 即绿卡持有者提供的证据有超过51% 的可能证明绿卡持有者没有放弃永久居民身份即达到证明的目的。审核是否放弃绿卡不是仅依靠一两项证据而需要通盘考虑。如果绿卡持有者在提供了以上证据后仍然无法说服移民官其没有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话,绿卡持有者可以要求由移民法官进行判决。如果绿卡持有者的绿卡被移民局没收的话,移民局必须提供其它证据来证明绿卡持有者的永久居民身份,例如I-94卡和/或护照中盖有“临时居留证据“(Evidence of Temporary Residence)。请注意即使绿卡持有者签署了I-407表格也不是其打算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决定性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绿卡持有者仍然可以要求移民法官就其是否放弃了永久居民身份进行判决。
以上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最近就绿卡持有者在境外旅行后返回美国时被要求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情况下绿卡持有者的权力以及应当采取的行动提出的意见,供大家参考。遇到此类情况的绿卡持有者应当寻求有经验的移民律师的帮助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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