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于2016年11月18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名为保持一类、二类和三类优先职业移民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项目(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规定的最终文稿。这个期待已久的规定包含了许多有利于职业移民的条款,其目的是通过对现有法规中涉及某些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便更有利于美国吸引和保持高技能外国工人,它的涉及范围广泛,可能惠及人数众多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工作签证的申请人。此最终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日开始生效。上几周我曾撰文对此最终规定的部分主要内容和某些具体规定进行了简单介绍,下面我将继续就此最终规定的一些其他具体规定的细节向大家进行进一步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移民局最终规定进一步澄清了如何决定不受名额限制(cap exempt)的H-1B 申请,H-1B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H-1B工作的执照要求和对检举人(whistleblowers)的保护等。
根据现行的政策移民局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盈利组织不收H-1B名额限制:1)通过共同所有权或同一董事会或联盟控制(through shared ownership or control by the same board or federation)与高教机构相关联,2)由高教机构操作(operated by),或3)以成员、分支机构、合作伙伴或下属机构的形式隶属于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移民局最终规定除以上形式外还允许非盈利组织通过书面协议形式与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关联关系从而符合H-1B申请名额和申请费用豁免的条件,只要此书面协议能够确立非盈利组织和高等教育机构以教育和科研为目的合作关系并且非盈利组织的一项重大活动为直接推动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科研使命。
另外根据移民局最终规定,主要目的是从事或促进基础或应用研究的政府机构将享受H-1B名额和美国工人训练费(ACWIA 费)豁免的待遇。目前有关H-1B名额豁免的法律只提到政府机构而没有进一步说明。移民局最终规定对此做出了扩展和进一步澄清,特别说明此类政府研究机构将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研究机构而不仅仅是联邦政府研究机构。
移民局最终规定将移民局有关H-1B可移动性(portability)的长期政策做出成文规定,即H-1B人员必须合法入境,入境后没有非法打工并仍在合法逗留期间,H-1B工作调动的申请必须在H-1B有效期内递交,申请递交后待批期间H-1B人员可以继续工作。移民局最终规定允许雇主为H-1B雇员递交连续过桥申请(successive H-1B portability petitions, 或bridge petitions)。例如H-1B雇员正在为待批的第二个雇主工作期间又申请转至第三个雇主而不必等第二个申请批准后再转,但前提是过渡的申请要么已经获得批准或,要么正在待批,并且该申请人的I-94卡仍然有效。
移民局最终规定进一步规定了H-1B如何符合在没有专业执照的情况下工作的要求并在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此类无照人员在有执照的资深人员或领导带领下工作。根据移民局最终规定,如果要求的执照申请已经递交由于没有工作许可而不是由于其他实质性原因(substantive reasons)而无法取得执照的话,那么该执照要求将被移民局视为已得到满足。另外如果没有执照的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州允许在有执照的人员监督下工作的话,那么此执照的要求也将被移民局视为得到满足。
移民局最终规定还对H-1B违规情况的检举人(whistleblowers)提供保护做出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雇主在为H-1B人员递交延期或转换为其他身份的申请时可以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该申请人由于举报其雇主与劳工情况申请(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 简称LCA)不符的违规现象而受到报复(retaliation)。如果移民局认为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的话可能会以特殊情况作为理由原谅申请人未能保持身份的情况而仍然批准起延期或转换身份的申请。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有关规定的最终稿的部分主要内容的进一步介绍。我将在今后继续就该规定的其他内容向大家继续进行介绍,请关注。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info@zylawyers.com, 网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3301 Buckeye Road, Suite 100, Atlanta, GA 3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