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 工作簽證简介

L-1A 簽證是发给外国公司驻美机构人员的工作签证。同其他工作签证相比,L-1签证具有很多优点,所以成为许多外国公司对其驻美国机构进行人员调动的有效手段。L-1签证有两种,一种为L-1A签证,主要用于外国公司经理和行政主管人员(executives and managers)來美國工作的签证;另一种为L—1B签证,主要供有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personnel with specialized knowledge)使用的工作签证。本文将主要讨论L-1A签证。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L-1A签证来美工作。L-1A 簽證的申请涉及外国公司,美国公司及L-1A签证持有人,三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自身条件和相互关系才能够符合L-1A的条件。例如外国公司必须合法存续和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并有能力支持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必须和外国公司有一定的隶属关系,L-1A申请人必须在外国公司有一定的高层管理经历等。虽然有上述要求,但对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来讲,L-1A签证和其他种类的工作签证和移民途径相比仍不失为一种门槛较低的工作签证和较为经济快捷移民的手段。

 

L-1A申请要求申请所涉及的公司之间必须具有符合移民法要求的公司之间的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这样L-1A申请人才能够从外国公司调入美国公司工作。这种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母子关系或姊妹公司等。例如外国公司为美国公司的母公司,对美国公司有股权控制或实际控制。外国公司也可能和美国公司为关联公司关系,即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共同为第三方拥有和控制,这样外国公司也可以向其和美国姊妹公司调动L-1A工作人员。

 

与H-1B工作签证的要求不同,L-1A签证的申请人不需要大学学位,也不需要所受教育与将要从事的L-1A工作的专业对口。但L-1A申请人必须是外国公司的雇员,并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连续一年在外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所谓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manager)或行政主管(executive)。经理领导外国公司的某一部门或职能,并负责该部门的日常决策和该部门下属人员的人事管理。第一线管理人员通常不在此经理范畴之内,除非其管理的下属人员为专业人士。行政主管通常负责整个公司的管理。和经理人员职责相比,行政主管的一项主要职责是制订公司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L-1A与H-1B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其没有工资标准限制。申请过H-1B的读者都知道H-1B申请的一个重要条件为H-1B工作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所谓流行工资(prevailing wage),如果雇主实际支付同样资历或工作的工资高于流行工资,则H-1B人员的工资需要根据实际工资的标准支付。根据工作的不同和工作地点的不同,流行工资的标准常常有所不同。L-1A申请人则没有工资标准的限制。L-1A的雇主可以根据公司的状况来决定如何支付L-1A人员的工资而不必受到流行工资的制约。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L-1A人员的工资太低则可能引起对L-1A位置是否真正是公司高层管理位置的质疑。

从移民方面来讲,L-1A签证也有其优越性。首先H-1B和其他某些非移民工作签证都必须经过所谓的劳工纸(labor certification)才能申请移民,而劳工纸申请是一项耗时耗资的工程。然而,L-1A持有者申请绿卡则不需要经过劳工纸申请的步骤而直接申请移民,从而也不涉及劳工纸申请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通过L-1A申请移民的另一个重大优点是移民名额排期上的区别。H-1B持有者可以根据所持学位和工作及工资的要求以第二类或第三类优先进行职业移民申请,目前中国大陆第二类优先职业移民名额的排期是在2012年9月1日,而中国大陆第三类优先职业移民名额的排期则为2013年8月15日。与之相比,L-1A为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因为第一优先类的名额目前没有排期,只是等待移民局审核的时间,这意味着L-1A持有者可以在较短的期间内获得绿卡。从这一点来讲,通过L-1A移民的途径比EB-5百万投资也有很大的优越性,后者不但等待的时间要长很多,并且开始只能拿两年的临时绿卡,两年后必须转正才能拿到永久绿卡。

L-1A签证的另一个优越性是持L-2的L-1A配偶可以申请工卡在美国合法工作并且不受雇主限制。与之相比,最新公布的H-4配偶的工作签证也只适用于那些H-1B主申请人的I=140申请已经获准或其劳工纸申请已经递交一年但仍在待批状态的持H-4签证的配偶,其他H-4配偶则不能工作。而持L-2的配偶则没有任何此类限制,只要申请工卡便可以工作。

 

除了上述的的优点外,L-1A也有一些自身的要求和限制。和H-1B及其他工作签证相同,L-1A签证持有者也受到只能为其递交申请的雇主工作的限制。另外L-1A在延期时移民局的审核标准也较高,要求公司除了经营业绩外还必须雇用了足够数量的雇员作为L-1A管理人员的下属支持人员,这是因为L-1A是专门给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签证,而高管人员必须有足够的下属支持人员负责公司中下层的具体工作才能有足够的时间从事符合与L-1A法律要求相符合的高层管理工作。而在新公司初次申请L-1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证明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法律要求,L-1申请人具有法律要求的工作经验,并且公司需要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证明证明其商业计划可行和可信。

 

以上是对L-1A工作签证申请的情况和要求的简单介绍。L-1签证的申请今年来变化很大,较以前也严格了许多。打算申请L-1工作签证的公司和人员应但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确保申请顺利,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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